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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班加点工资计发标准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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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班加点工资计发标准
  2007-11-23 08:53 查阅 0 次 
 

1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,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:
  (一)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,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;
  (二)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,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;
  (三)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,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。
   前款第(一)项、第(三)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;第(二)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,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,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。
   2、实行计件工资制的,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,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,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,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、百分之二百、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。
   3、(一)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;
     (二)双方没有约定的,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,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;
     (三)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,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,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。
   4、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,月、日小时工资标准之间换算公式为:
日工资标准=月工资标准/20.92小时工资标准=月工资标准/167.4(小时) =日工资标准/8(小时)

文件依据: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2004年10月22日通过 布《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》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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