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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2007年度我市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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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2007年度我市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
  2007-11-20 08:16 查阅 1 次 
 

关于调整2007年度我市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  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苏劳社工[2007>7号


各市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,各有关单位:
   根据《江苏省实施<工伤保险条例>办法》(省政府第29号令)和市政府《关于贯彻<江苏省实施“工伤保险条例”办法>的意见》(苏府[2005>117号)规定,从2007年7月1日起,对我市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,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及待遇标准通知如下:
   一、伤残津贴(定期伤残抚恤金)、生活护理费(护理费)、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:
   1、调整后的计发金额=调整前的计发金额×(1+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×70%+居民消费物价水平上涨幅度×30%);
   2、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2.7%,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1.6%,按上述公式计算,本次调整系数为1.0937。
   二、调整对象:
   1、2007年6月30日前,已享受伤残津贴(定期伤残抚恤金)、生活护理费(护理费)、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;
   2、2007年6月30日前,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享受伤残津贴(定期伤残抚恤金)、生活护理费(护理费)的人员;
   3、2007年6月30日前,因工死亡职工,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。
   三、《条例》实施后被认定并被鉴定为1-4级的工伤职工,于2007年6月30日前已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,停发伤残津贴,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,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;对符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,其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第一条调整。
   四、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300元。
   五、符合上述调整对象范围的工伤人员,其待遇在原单位支付的,由单位参照本办法调整。
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,保障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,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高度重视,认真做好调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。

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
二00七年六月六日

抄报: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;市人民政府办公室。
抄送:市社保中心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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